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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下,民航招飞体检眼科屈光度到底如何判定?

2025-12-30 13:34:03 | 大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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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下,民航招飞体检眼科屈光度到底如何判定?

新标准下,民航招飞体检眼科屈光度到底如何判定?

新标准下民航招飞体检眼科屈光度判定以矫正远视力达1.0时的配镜度数为准,同时设定了屈光度、散光、屈光参差的数值限制,具体判定流程及标准如下

  • 屈光度超标范围

    根据新版《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实施细则(AC-67-FS-001R1)》,招飞体检鉴定申请人屈光度超过-4.50D~+3.00D范围(等效球镜),散光两轴相差超过2.00D,或屈光参差超过2.50D(等效球镜),应鉴定为不合格。

  • 具体判定流程

    初步检查 :可采用小瞳孔下电脑验光进行初步屈光检查,申请人屈光度大于等于标准0.75D者,应终止检查。

    进一步检查 :小瞳孔下电脑验光屈光度在标准边缘(±0.50D)时,应在睫状肌麻痹状态下,经电脑验光或检影验光等客观验光后,进行综合验光仪或者插片试镜检查,以确定其屈光度。

    结果判定 :屈光度检查结果应以矫正远视力为1.0时所配戴的镜片度数为准进行判定,其中近视以配戴镜片的最小度数为准,远视以配戴镜片的最大度数为准。

    复检判定 :招飞体检鉴定申请人招飞复检时,如屈光度较招飞初检时变化不超过±0.50D范围,可视为其屈光状态属于自然进展变化,而进行综合判定。

  • 判定标准的变化与争议

    判定标准变化 :单纯散瞳后电脑验光或人工检影验光屈光度超标均不能作为直接淘汰的依据,而应根据插片验光的结果为准。

    实践中的争议 :对于体检医生而言,标准规定的验光要求通常很难完成,尤其合并散光的时候,如何进行综合验光具有很大的挑战。在新标准早期执行阶段,相当一部分的体检机构或体检医生仍然以散瞳后人工检影验光作为屈光度的主要判定标准,简单易行但容易导致不可控的冲突。个别体检机构将直接以配镜处方作为屈光度的主要判断标准。由于标准规定的屈光度的检查方法在实践中很难进行,结果通常也会有争议, 远期对于屈光度的判定最终将以配镜处方为准

新标准下,民航招飞体检眼科屈光度到底如何判定?

【2025招飞专栏1】中飞院2025年飞行技术专业招生简章

中飞院2025年飞行技术专业招生简章

一、飞行技术专业办学情况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是全国唯一入选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飞行专业,具有显著的国际影响力和行业认可度。该专业致力于培养“复合知识、多元能力、民航素养、国际视野”的飞行人才,全面领跑运输航空飞行员训练理念、质量和标准。学校拥有贯穿全国的飞行训练网络、世界最大的训练机队规模,以及实力雄厚的科教创新能力,为飞行技术专业学生提供了世界一流的飞行训练条件。

学校实施“准军事化管理”,注重培养学生的章法观念、行为习惯、民航作风和敬业精神。专职教师队伍强大,其中飞行教师503人,具有高级职称的飞行教师56人,为教学质量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招生录取

(一)招飞省份

2025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拟在北京、河北、山西、陕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上海、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广东、山东、海南、贵州、青海、甘肃、新疆、宁夏、广西等29个省(市、自治区)招飞。

(二)招飞计划

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飞行合格生源的分布情况和各航空公司委托培养计划来确定总招生规模和分省计划。2025年预计招生1085人左右,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面向社会最终公布数为准。

(三)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参加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限男性),年龄16—20周岁(2005年9月1日后——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高考选考科目要求方面,北京、河北、山西、陕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上海、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广东、山东、海南、贵州、青海、甘肃、宁夏、广西等28个省(市、自治区)考生需选考“物理+化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生需为理科生。

(四)报名条件 大淄博

  1. 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志愿从事中国民航事业,积极弘扬和践行当代民航精神,满足《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之条件,符合民用航空安全背景审查相关要求。

  2. 身体条件

    身高:男生身高不足168cm或者超过190cm者不能报考。

    体重:体重过重或过轻,计算方法为(身高-110)±10%。

    其他:身体无纹身,无骨与关节疾病,无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无哮喘病史,无恶性肿瘤等。

    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C字表0.1(相当于E字表4.0),矫正视力不低于1.0,屈光度等符合规定。

    体检:需通过由学校指定的民航体检鉴定机构进行的招飞体检。

  3. 心理条件 :参加民航局组织的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符合检测要求。

  4. 文化条件 :高考成绩须达到最低控制线,即当地当年高考文化课总分60%;英语高考单科原始成绩达到95分(含)以上。控制线上考生以文化课总分(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五)报名方式

考生从2024年10月21日起可登录《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填报招飞申请。报名网址: ,点击民航飞行员“报名入口”。参加初检面试前须完成网上报名。

(六)招飞流程及录取方式

  1. 考生须完成注册报名、招飞初选(综合面试、外科筛选、英语测试、飞行员职业能力测试)、体检鉴定(含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确认有效招飞申请和民用航空安全背景审查等招飞流程。

  2. 体检鉴定和民用航空安全背景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以上过程均合格者方能在填报高考志愿时报考本专业。

  4. 该专业按本科提前批次录取,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合格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5. 未完成招飞计划的省(市、自治区),考生可根据考试院(招办)安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须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外语单科成绩达到学校要求,且在招飞系统中“报考申请”一栏“招飞院校”必须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6. 最终录取原则以学校公布的《2025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本专科招生章程》以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投档规则为准。

(七)入校复查不合格处理

新生入学后,除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复查外,还须按照“招飞复检”要求进行入校复查,在入学三个月内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查。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转入相应本科专业。

三、培养方向与目标

1. 培养方向

  • 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等国内民航运输企业培养飞行员(含客运、货运)。
  • 培养我校飞行教师。

2. 培养目标

飞行技术专业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获得飞行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同时取得民航局颁发的多发商用驾驶员执照(附加仪表等级),满足进入运输航空公司飞行运行的资质要求。学员完成本科学业后,达到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条件的,可以继续攻读我校飞行运行及安全技术等方向的硕士研究生。

四、学生管理与就业政策

1. 学生管理

该专业实施准军事化管理,着力培养飞行学生令行禁止的章法观念、规范有序的行为习惯、严谨精细的民航作风等。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铸就理想信念、掌握丰富知识、锤炼高尚品格。

2. 就业政策

学生在入校时须与学校指定的委托培养单位(航空公司或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学生毕业后达到委托培养协议约定的入职条件,由委托培养单位安排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岗位工作。

五、终止飞行技术专业训练课程及安置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若存在政治条件、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理论学习成绩、飞行技术等方面不满足要求,或未按要求通过各类资质考试,或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将终止其飞行技术专业训练课程。终止飞行技术专业训练课程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转入相应本科专业,毕业后自主择业。

六、收费标准

飞行技术专业学费65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最终批准的文件执行。教材费、服装卧具费等其它费用按照四川省高校收费相关规定执行。飞行训练费由委托培养单位支付。

  • 自费生部分:根据合作航空公司需求,在特定地区为特定航空公司招收自费生,实行不同的费用支付方式。
  • 公费生部分:拟面向除特定地区外的计划招飞省(市、自治区),招收公费生。

七、联系方式

  • 学校地址 :四川省广汉市南昌路四段46号
  • 咨询电话 :0838-5182078、5182181(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 通知公告发布方式

    《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生信息网( )

    微信公众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生处”

    微信小程序:“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生”

  • 学校纪委

关于中国民航大学招飞的上站体检项目

民航招飞相对于 空军招飞而言,所检查的项目较少,且相对宽松,疤痕如果不是过深或过大,应该没问题,下面是民航招飞选拔标准,自己看看吧!!!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飞行学生,也适用于改做飞行工作的人员。
2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 一般条件
3.1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 活动的、潜在的、急性的或慢性的疾病;
C. 创伤性后遗症。
3.2身高低于 165 cm不合格。
腿长不足 74 cm不合格。
体重(以kg为单位)超过或低于标准体重〔身高/cm—110〕士10%个别评定。
3.3体质不良,影响功能的畸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3.4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及其可疑者不合格。
3.5恶性肿瘤及其可疑者,妨碍着装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3.6遗传性疾病及其家族史者不合格。
3.7辅助检查结果异常不合格。
B型超声波检查结果异常个别评定。
4 精神、神经系统
4.1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智力、运动功能正常,脑电图正常合格。
4.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4.3神经症、神经症倾向不合格。
4.4睡眠障碍不合格。
遗尿史个别评定。
4.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4.6言语障碍不合格。
4.7癫痫及其病史不合格。
4.8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可预防的生理性晕厥个别评定。
4.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外伤及其病史不合格。
4.9.1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脑电图正常合格。
4.9.2轻度闭合性颅脑外伤治愈二年后,无后遗症合格。
4.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4.11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2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合格。
4.13肌肉疾病不合格。
4.14脑电图异常个别评定。
5 心理学
心理测验不及格不合格。
6 呼吸系统
6.1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6.2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
6.3气胸、自发性气胸史不合格。
6.4肺结核不合格。
6.5胸部X线检查异常部合格。
6.5.1肺野(肺尖除外)有散在孤立的钙化点合格。
6.5.2度肺纹理增粗,无实质性病变合格。
6.5.3肋膈角稍钝、轻度幕状粘连合格。
7 循环系统
7.1心血管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7.2血压:收缩压低于12.8kpa(96mmHg)或高于18.7kpa(140mmHg);舒张压低于8.0kpa(60mmHg)或高于11.7kpa(88mmHg)不合格。
7.3脉搏每分钟低于56次或高于100次个别评定。
7.4 心电图异常不合格。
7.4.1 1度房室传导阻滞运动后P-R间期恢复正常合格。
7.4.2电轴左偏超过一450偏超过十1160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4. 3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或合并单纯性左室高电压合格。
7.4.4早搏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5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
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8 消化系统
8.1消化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8.1.1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
8.1.2肝脏于右锁骨中线肋缘下2cm以内触及,质软、边薄、无压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内合格。
8.1.3阑尾切除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8.2病毒性肝炎及其病史,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8.2.1二年前患过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
8.2.2肝功能单顶超标.一星期内经二次复查均正常合格。
8.3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
8.3.1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
8.3.2腹外疝手术治愈后,无复发及后遗症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9.1.2尿沉渣检查:红细胞不超过0~3/HP,复查二次不再增多合格。
9.1.3尿液检查有微量蛋白,复查二次均正常合格。
9.2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9.3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9.3.1睾丸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9.3.2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无压痛,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
10 造血系统
10.1造血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0.1.1营养因素所致的轻度贫血,红细胞在3。5*1012/L以上,血红蛋白在110g/L以上合格。
10.1.2脾脏在左肋缘下0。5CM以内触及,边缘光滑、质软、无压痛合格。
11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11.1新陈代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2免疫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3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2 运动系统
12.1颈部疾病不合格。
习惯性斜颈能自行矫正合格。
12.2脊柱疾病、形态明显异常、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脊柱侧弯或生理弯曲异常,能自行矫正合格。
12.3骨或关节疾病、畸形、损伤及其功能障碍不合格。
12.3.1肘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2膝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3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
12.3.4外伤性关节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2.3.5关节弹响,功能正常合格。
12.3.6 I~Ⅱ度下蹲功能不全合格。
12.3.7双下肢不等长,步态无明显异常合格。
12.3.8腱鞘囊肿不影响功能合格。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13.1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3.1.1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
13.1.2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
13.1.3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
13.1.4轻度腋臭合格。
13.2性病不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
14.2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4.3任何一眼屈光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合格:
a.近视超过1.00D;
b.单纯近视散光超过0.50D;
复性近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0.75D或两轴相差超过0.25D;
d.远视超过2.00D;
e.单纯远视散光超过0.50D;
f.复性远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2.00D或两轴相差超过0.50D;
g.混合性散光两轴相差超过0.50D。
14.4视野异常不合格。
14.5色盲、色弱不合格。
14.6夜盲不合格。
14.7立体盲不合格。
14.8斜视,6m距离的内隐斜视超过10Δ、外隐斜视超过5Δ、上隐斜视超过1.5Δ不合格。
14.9眼球运动异常不合格。
14.10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14.11角膜疾病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不合格。
14.12巩膜疾病不合格。
14.13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4.14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14.15晶状体疾病不合格。
晶状体散在先天性混浊小点合格。
14.16玻璃体疾病不合格。
细丝状或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合格。
14.17青光眼、可疑青光眼、高眼压症不合格。
14.18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14.18.1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白色斑点合格。
14.18.2黄斑区外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不合格。
15.2单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损失超过20dB;250,3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5dB;4000,6000,8000HZ三个频率双耳听力损失总值超过210dB不合格。
250,500,1000,2000,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合格。
15.3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
15.4前庭功能障碍或运动病病史不合格。
偶然发生且诱因明确的晕车、晕船、晕机史合格。
15.5外耳慢性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轻度外耳道真菌病合格。
15.6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不合格。
15.7中耳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15.8内耳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5.9眩晕史不合格。
15.10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0.1慢性单纯性鼻炎合格。
15.10.2上颌窦炎,上颌窦粘膜囊肿个别评定。
15.11嗅觉丧失不合格。
15.12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15.13影响功能的牙畸形及口腔、下颌关节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3.1牙龈轻度增生、萎缩、溢脓不伴有牙齿松动合格。
15.13.2牙齿咀嚼功能损失系数不超过30%合格。
15.13.3四环素牙或氟斑牙釉质无明显剥脱合格。
15.14唇裂、腭裂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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